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前公司商业秘密,判赔350万元

一般而言,正规的公司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会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里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如果是技术导向的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许从事相关职业。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泄露前公司商业秘密案件,被判赔350万元。

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前公司商业秘密,判赔350万元

某员工将前公司与其合作公司的主体变更为另一家公司,导致前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另一家公司因此获利600多万,该员工严重侵犯了前公司的经营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员工和另一家公司都侵犯了前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者组合,不为通常触及此种信息的领域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其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该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获得成本极高,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其二是他人获取该信息的难易度。信息差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垄断了某个信息渠道,就能成为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商业秘密信息通常只属于与企业有密切利益关系的高层或者技术人员,也会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巨额赔偿来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整体而言,能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难以获得。不为公众悉知也是商业秘密的一个构成要件,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包括出版物公开和公开销售、使用、反向工程以及意外泄密等其他方式的公开渠道。

 

商业秘密保护相较于专利、商标等更为常见的知识产权常常为企业所忽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能在商业竞争中独占资源。做好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建立相关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对员工约束管理,同时在发现侵权时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