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权,刷单数据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上海桂子鸡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海寻梦科技有限公司)上销售的苹果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赔偿15万元损失。

 

据悉,争议商标为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2007年02月15日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注册,商品类别为31类的苹果,2009年01月21日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曾于2014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申请使用“阿克苏苹果及图”证明商标的,应当经阿克苏XX协会审核批准。

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权,刷单数据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桂子鸡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了名为“水果皇后庄园”的店铺,该店铺出售的两款苹果商品详情页上的描述均为新疆阿克苏地区,且宣传上出现了“新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等相关字样,且其包装箱上使用也是阿克苏苹果标识,但经过鉴定,果子并不是阿克苏苹果。

 

桂子鸡公司抗辩,提供了销售新疆阿克苏苹果的品牌授权书及合同,提供了销售金额为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拼多多店铺销量86732件和金额3459057.92元差距甚远,桂子鸡公司称是刷单但并未举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桂子鸡公司使用阿克苏苹果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桂子鸡公司及桂召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类。涉案商标系由图形、文字、字母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但最能彰显该地理标志的主要元素为该商标中所含“阿克苏苹果”字样,而被控侵权标识在文字、读音、含义方面与前述主要元素相似,经整体观察,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桂子鸡公司无法证明合法来源,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损失也难以确定,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桂子鸡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及合理利润等因素,法院支持协会的主张。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特产承载着一个地区的物质与精神,地理标志正是对这种特产的保护。信息交流与广告营销让人们对天南地北的特产有所了解,随着电商和物流的发展,消费者能轻松购买。但电商平台也是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不仅仅是地理标志产品,图书、数码、服装等品类也是如此。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销售渠道的假冒伪劣产品,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才能焕发新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