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版权化的作用与注意事项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商标标识还有图形元素,商标顾问或者代理人可能会建议同时做版权登记,在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这种策略就是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可以帮助权利主体有效维权,例如,工行对某商标提出的异议理由之一是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工行的理由一一理由予以支持。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工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再审中该申请人依旧没有得到支持。

 

商标与版权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商标保护特定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与提供者之间产生固定联系。版权,也就是著作权,针对文字、艺术等原创的保护。两者的获取途径不同,商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版权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两者的保护重点不同,商标的保护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著作权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虽然两者不同,但是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商标与版权有着重合的地方。商标的设计过程也是创作的过程。在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情况下,商标就成为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商标版权化的作用与注意事项

商标版权化有什么好处呢?商标和版权同时申请好处颇多。

第一,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2条中有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著作权在手,类似商标全类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商标,哪怕注册成功了,也有可能被无效掉。

 

第二,对于非商标性使用的维权。什么是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和商标法第48条中的商标使用是同一个概念,指的是将与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各类方式的使用,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比如有些符号虽然用于商业活动中,但是这个符号不是识别商品的来源,那么它属于非商标性使用。对于非商标性使用,如果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关系,这个时候要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第三,辅助商标注册。在商标驳回复审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比较快,如果商标被驳回了,可以用作品登记证作为证据材料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通过率。

 

第四,为撤三的商标留个备胎。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面临被撤销的可能,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即使因为长期不使用而被撤销,也可以基于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使用。如果商标设计是委托他人设计或者是职务作品,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权利归属。无法确定的原始权利,在主张权利时会遇到困难。除此之外,版权还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商标、专利一样,可以许可、转让、质押等。

 

那么既然版权类似于商标全类保护,那为什么还申请商标干嘛呀?第一,因为保护期限不同,版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十年,但是可以续展,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第二,赔偿的额度不一样,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用都难以确定时,版权的最高赔偿额是50万,商标的最高赔偿额是500万。第三,全类注册的费用太高了,可以申请几个类别的商标,同时申请版权。即使商标做了全类保护,也可以申请版权给商标进一步保护。

 

在商标异议或者是无效中,主张在先著作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最高院指出,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的33条、45条。主张在先著作权,作品登记是自愿登记,未经实质审查,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登记的对象必然属于作品。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在线著作权,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比如要结合商标注册证。包含商标标识的网站,记载作品创作过程的内容,产品实物著作权转让证明等等,在确认相关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能认定当事人对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

 

2、作品不能过于简单。著作权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主张在线著作权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认定标准,不能过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