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在商标侵权案中,原告诉被告侵权的商标也是经审查授权注册的,这种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该如何解决呢?通常有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原则上,原告起诉时,法院审查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时,法院会要求原告先行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后,再提起商标民事请求诉讼。此时,商标无效宣告是必经程序,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则会作出驳回裁定。总原则之下会有两个例外程序:

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第一,被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不规范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改变标识,即商标局审核的是一个标识,实际使用的是另外一个标识,通常情况下使用的标识跟原告比较接近,就认为被告其实已经改变了原来注册商标的标识;二是超过原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本质上被告打着合法注册商标的外衣,其实已经超过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即形式上符合其使用注册商标,但实际上已经超过仍然使用注册商标标识,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理。

 

第二,在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原告起诉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就可以不经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司法实务中还会遇到一个问题,起诉前已经驰名,或者在本案中要求驰名,事先驰名和事中驰名均可以在民事诉讼当中对在后商标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例外情节,在要求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时候,那么对在后商标类别是否有要求呢?设置驰名商标的主要原因是解决跨类保护问题,被告的注册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属于同一类的是否符合该法律要件?法律上没有限制性要求,不要求被告商标一定要在驰名商标类别之外,即如果被告商标与驰名商标类别一致,仍然可以允许这个成立驰名商标的方式来起诉在后的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两个例外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标应数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原告一定在先走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直接进入例外原则,诉诸法律,以降低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