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 | 相同侵权

导言

所谓“相同侵权”,指的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全部再现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侵权”包括完全相同侵权,下位概念侵权以及新增技术特征的侵权三种情形。

01
相同侵权的定义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时,可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种情况。一般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不构成相同侵权,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所谓“相同侵权”,指的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全部再现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02
相同侵权的判定

相同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者二者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区别,但经过一一比对,所述区别仅仅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其技术内容完全一致。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上位概念。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比对结论
技术特征A、B、C 技术特征A、B、C 相同侵权
技术特征A、B、C 技术特征A、B、C1(与C技术内容一致) 相同侵权
技术特征A、B、C 技术特征A、B、C2(C的下位概念) 相同侵权(下位概念侵权)
技术特征A、B、C 技术特征A、B、C、D 相同侵权(新增技术特征)

下面将结合示例进一步理解“相同侵权”:

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计算机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器、显示器、输入设备。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A:一种计算机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器、显示器、输入设备。

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A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构成相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B:一种计算机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器、显示屏、输入设备。

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B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显示器”,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显示屏”。虽然二者文字表述不同,但“显示屏”与“显示器”技术内容一致,因此构成相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C:一种计算机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器、显示器、键盘。

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技术特征“输入设备”,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为“键盘”。众所周知,“键盘”是一种具体的“输入设备”,属于“输入设备”的下位概念,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情形系下位概念侵权,同样构成相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D:一种计算机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器、显示器、输入设备、鼠标。

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前者在包含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鼠标”。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