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钱还是维权?古已有之的“刮丝器”也有专利?

导语:家家户户用了几十年的“刮丝器”,竟然被注册了外观专利,多名卖“刮丝器”的小商贩遭到专利权人起诉,索赔超百万!有商户称:“他(专利权人)一年最少告70多起。”

最近,“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争议闹得满城风雨,引发了大众对勒索式维权的关注,一些专职“维权”的组织和个人也逐渐浮出水面。

 

侵犯刮丝器专利,多家商户被起诉

 

近日,一位名为魏鹏的专利权人以侵犯其持有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将多家小商户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总计超过百万,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2月,魏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刮丝器(大)”、“刮丝器(小)”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于同年6月、8月获批。

此后,魏鹏频繁以侵犯其持有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全国多家售卖“刮丝器”的小商贩进行维权索赔,索赔标的1万元至3万元不等。有媒体梳理发现,2019年至2021年间,魏鹏将济南、河南、呼和浩特等地多家小商店告上法庭,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名义向商家索赔,索赔金额大多在3万元左右,并多次胜诉。

据近期被起诉的商户爆料,魏鹏“维权”似乎是有备而来,存在恶意维权的嫌疑。

去年5月份,一名陌生男子向呼和浩特一家五金土特产店老板热情推销一款刮丝器,由于价格便宜,老板一次性购买了二三十个;同年12月,一名男子走进五金店,点名要买“刮丝器”,并要求老板开收据,还向老板要了一张名片;今年9月份,这家店的老板收到法院通知,因为店里销售的刮丝器侵犯了魏鹏持有的“刮丝器”外观设计专利,他被起诉了。

被起诉的不止上述五金店的老板,还有呼和浩特市70多位和他一样的小商贩,值得注意的是,多名被起诉的小商贩表示,他们买进和售出刮丝器的过程和五金店老板描述的如出一辙,怀疑所谓“维权”是个圈套,对方有备而来。

此外,有商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魏鹏)一年最少告70多起。”

 

“刮丝器”古已有之

 

在“刮丝器”侵权事件中,“刮丝器”的专利到底属不属于魏鹏是当之无愧的争议焦点。

面对争议,11月30日,魏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刮丝器是自己2016年研发的,在此之前没有这种东西。

这一说法显然不能服众,有网友表示,如果说刮丝器是2016年研发的,那之前大家用来刮菜的都是啥?

实际上,刮丝器早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据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教授于赓哲考据,在明代的绘画作品《货郎图》中,就已经出现过刮丝器的身影。

旧题苏汉臣所绘《货郎图》截图

有人认为,“刮丝器”的历史远在魏鹏申请专利之前,所以魏鹏将“刮丝器”注册专利是不道德的行为,其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法律如何评判

 

仅从法律上来看,魏鹏拥有“刮丝器”的外观专利,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款“刮丝器”,确实存在侵权的情况,魏鹏起诉侵权商家并索赔属于合法行为。

不过,魏鹏申请刮丝器外观专利的时间明显晚于历史上刮丝器出现的时间,因此,被起诉的商户可以通过法律为自己辩护。

有专业律师表示,魏鹏的外观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2月19日,如果小商贩、生产者是早于2016年2月19日已经生产销售刮丝器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规定,以魏鹏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等向专利部门申请宣告无效。

此外也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进行抗辩,举出销售刮丝器产品早于专利申请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专利权,不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非恶意销售该产品的小商贩,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刮丝器,当事人须出具符合地域、行业交易习惯的销售数据、文书等,以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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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诺正知产

作者:小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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