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正式实施!

12月1日起,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将以人民币标准收取

 

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宣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以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人民币标准。

即将执行的人民币标准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根据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公布下一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此外,《通知》明确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以及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按照既有方式以瑞士法郎标准折算收取相关费用。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12月1日起,《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施行,最高资助50万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促进三亚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近日,三亚发布《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发明专利根据申报人提供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费用的票据凭证进行资助,每件资助金额为其所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费用的50%,不包括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此外,《办法》明确,三亚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年因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不重复资助。

 

上海发布知识产权新规,违者最高赔偿千万

 

10月28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并于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列举了十数条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率先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规定》第十条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附: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在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率先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整合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宣传和经费保障。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业务在浦东新区的综合受理,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综合行使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保护机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事务在浦东新区“一网通办”,并可以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协助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拟报请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的规定提供预审服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专利无效案件远程视频审理等快速确权服务,推进专利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并获取专利实施调查报告的,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故意侵权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中,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被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投诉人提供的侵权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对申请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五)销售上述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第八条 在商业秘密行政执法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允许未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诺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的参展方参加展会。

参展项目被权利人投诉侵权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参展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未侵权证明;参展方无法提供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自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再次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对侵权人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移交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但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明确相关审判组织统一审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经遴选可以担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陪审员。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探索书状先行模式。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相关检察办案部门统一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药品专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支持浦东新区设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依法为全国拟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问询辅导、知识产权评估评价等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的增信服务力度。

鼓励企业以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10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十条第六点明确,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根据《办法》,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将获得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将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

此外,该《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海南最高奖100万元!

 

今年9月份,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拟制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截至9月17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该《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所称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掌握;属于海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举报内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

《办法》指出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办法》要求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序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办法》明确,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内容来源:诺正知产、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网、央广网、海南日报

综合整理:小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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