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核心要点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可以采用著作权和专利两种方式进行保护。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但是,只能保护软件的形式,一般对方原样复制或只进行了微小的改动,才能构成侵权,如果对方对代码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写,就不构成侵权。专利可以保护软件实施的方法,并且可以对软件产品本身进行保护,因而,是更加实质的保护。但是,专利保护存在证明对方侵权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难,撰写出能切实有效保护软件的申请文件难等问题。

 

软件在当今社会的价值毋庸置疑,因此,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初步探讨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

 

二、案例分析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8)京民终498号

 

本案是被称为“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的搜狗与百度互诉专利侵权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案件,本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200810116190.8。涉案专利保护了一种输入法防误删功能,用于解决现有的输入法中,如果用户在删除拼音时,由于着急连续按下删除键,就会不仅把拼音删除掉,连已经上屏的汉字也会被删掉。本专利在删除输入区的字符时,如果删掉最后一个字符后,删除键即使处于按下状态,如果没有达到预制条件,也不会执行删除操作,以此防止误删上屏区中的字符。

 

(一)权利要求撰写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方法包括:

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

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权利要求7: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装置包括:

按键处理单元,用于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并触发编码删除单元;

编码删除单元,用于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则触发字符删除单元;

字符删除单元,用于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本案中,专利权人能够主张权利,很大的功劳来自于权利要求的撰写。上述权利要求撰写有以下优点:

 

  1. 单执行主体撰写。权利要求1保护的软件方法,执行主体为提供输入法软件的主体,与用户没有关系,与手机、电脑的制造商也没有关系,这确保侵权对象可以独立、完整的实施专利方法,侵权行为落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1. 侵权可视化撰写。权利要求1虽然保护的是输入法软件,但是,对于输入法后台如何处理各个变量、如何发送信令都没有涉及,而是从外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步骤流程进行撰写。即便存在一个判断“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也可以从外部进行观察,例如是一直按下删除键,还是抬起后再按下删除键。这种撰写方法,使得侵权证明比较容易,通过产品的外部观察即可以判断对方是否侵权。而不必再进行司法鉴定,对源代码和后台程序进行分析。

 

  1. 保护主题全面。本专利申请日时,中国专利法还不允许“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撰写方式,因而,权利要求仅保护了方法和对应的产品,其中产品权利要求采用包括各个程序模块的形式撰写。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软件方法专利该如何保护进行了如下分析: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是产品权利要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产品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对于一般的产品专利而言,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制作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就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禁止的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但是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并不是程序本身,其实施行为并不能包含编写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而是在制作软件产品中包含(使用)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专利同样应当控制禁止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的行为。

换言之,法院认可软件专利中的“产品”,就可以控制实际的软件产品,例如被诉侵权人的各个版本的“输入法软件”。我们都知道,对于方法专利,专利只可以控制专利方法的使用,而对于产品专利,专利可以控制对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因此,承认软件专利“产品”对应实际的软件产品,极大的增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本案中,因为权利要求对专利产品进行了保护,一审法院才可以判决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涉案专利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这充分体现出软件专利“产品”保护的重要性。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其实对于软件专利还可以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保护:

 

包括程序的实体装置:

 

例如,一种移动终端/计算机设备,其中包括运算器,存储器,还包括程序,所述程序执行以下步骤……

 

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

 

例如,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

 

软件专利维权困难,很大程度在于权利要求的语言比较抽象,还存在较多通过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很容易被对方解释为不侵权的范围。

 

本案中,双方对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焦点”的含义及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由于“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自动切换产生发生了分歧。

 

被告认为“输入焦点”应当理解为“光标”,具体为: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基于个人电脑(PC)平台而开发的,在PC版本的输入法中,输入的窗口中存在光标即为输入焦点,而百度输入法是基于触屏手机开发的,在百度输入法中光标仅位于字符上屏区,在编码输入区不存在光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百度输入在编码输入区不存在光标,也就是不存在输入焦点,因此也就不存在上述技术特征。

但是,二审法院最后认定: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中并未对“输入焦点”应当理解为“光标”作出限定,并且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在用户按下删除键的时候,即将输入焦点前的字符或字符编码删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输入焦点”即为根据当前输入的位置确定的焦点,为具体可进行操作的位置。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亦未对“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予以限定,故百度网讯公司以被控侵权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基于触屏手机而开发的产品,在删除拼音和汉字过程中,其光标始终处于字符上屏区而否定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双方对于如何解释权利要求1中“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这一技术特征也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作出了如下认定,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这一技术特征是通过该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效果进行的描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就可以明确知晓“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实施方式,而且在说明书中未对“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对应的方法流程步骤做进一步限定。因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知晓的实现“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

不得不说,本案专利权人获得胜诉,与法院支持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着莫大关系。在此,我们不对本案的技术事实作过多评价,只是总结一下经验:

 

软件专利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有两个方面需要重视。

 

第一,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可以结合说明书进行解释,不必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限定为具体实施例中的具体术语。本案中,输入焦点是非常好的一个概括,使得整个概念涵盖了PC机时代的“光标”,也涵盖了触摸屏手机时代的“输入焦点”,也是非常难得。但是,我们假设说明书中给出了关于“输入焦点”的PC机、触摸屏手机的多个实施例,自然“输入焦点”的概括就更为合理,而不会引发过多的争议。

 

第二,对于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限定的特征,应尽量采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明确其具体实施方式的特征,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因为一点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其真正的保护范围要以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来确定该特征的内容,会极大的限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不得不采用“功能性特征”,也要考虑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哪些特征会被认定为实现该功能的方式所不可缺少的特征。

 

(三)侵权证明

 

软件专利大多为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进行了如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值得大家借鉴:

 

在审理涉案侵权纠纷中,可以依据如下原则进行提交证据责任的移转,直至举证责任的分配:当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时,可以认为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尽到了初步的证明义务。至此,百度网讯公司应当结合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具体流程步骤和装置组成及相互关系与涉案专利保护方案的区别。在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以及现象与方法流程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紧密度、百度网讯公司抗辩其实施的流程步骤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可能性后,确定究竟是要求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还是责令百度网讯公司进一步打开后台展示操作步骤。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的形式,固定了被告初步的侵权行为,使得本案侵权判定颇为“可视化”,例如,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针对三星手机的第一个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a.打开三星手机连接至一审法院的电脑,打开91助手点击工具箱进入到截屏管理,打开三星手机中已安装的百度输入法;

  b.打开信息,新建信息,在输入框中输入一串字符“搜狗输入法”字符串并将其上屏。在拼音区输入“zhenbang”拼音串,不上屏,显示拼音串和候选词;

  c.在此状态下进行删除操作,快速点击删除键,将“zhenbang”拼音串删除,编码输入区已经全部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字符没有删除,抬起删除键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的“搜狗输入法”字符删除。

 

也就是说,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只需要在“现象”上证明被告侵权的初步举证责任即可,然后即要由被告反证其不侵权。这对于原告是非常有利的。因为本案为互联网软件产品,其可视程度比较高,因而,原告可以较为容易的完成举证责任。但是,对于专业软件,或者,服务器后台软件的专利保护,原告恐怕仍然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方式,来证明被告实施了专利。

 

三、小结

 

软件专利保护有以下要点:

 

1、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满足单一执行主体、侵权可视化、全面的保护主题等要求,使得专利维权具备基础;

 

2、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合理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尽量避免采用“功能性特征”,说明书实施例要涵盖各种情形,甚至是未来可能存在的情形,才能充分支持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

 

3、证明侵权,原告可以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等方式,从“现象”上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专利,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法院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取证程序。